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某等11名女工均由某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一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选定,自2016年元月至9月入职,邮政公司通过与攸县某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方式,以保安公司保安员的名义将11名女工安排到邮政公司所属攸县营业网点,从事大堂经理工作。黄某某等11人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20日到期,2018年1月20日以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8年6月3日,邮政公司和保安公司无故要求劳动者离职,又未支付补偿金。黄某某等11人的工资发放至2018年5月,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黄某某等11人遂到攸县妇联寻求帮助.2018年6月份,黄某某等11人因经济困难,经攸县妇联介绍来到攸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援中心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后,当即决定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乐仁、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艾翔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案后,立即约见受援人黄某某等11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针对诉求事项、争议焦点做了风险分析,从而确定了初步的诉讼策略。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的诉求,悉心指导他们收集相关证据,并告之补缴社保的诉求,属于行政职权处理范畴,将无法在仲裁中获得支持,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据劳动者反映,保安公司系个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仔细分析案情后,承办律师建议将邮政公司和保安公司一起列为被申请人。通过一系列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之后,承办律师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做好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 本案于2018年8月2日和8月9日两次在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劳动者与谁构成用人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否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保安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保安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既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也没有支付一个月工资,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邮政公司为规避履行法律责任,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保安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一)《保安服务合同》不是真实的承揽合同。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是邮政公司员工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岗位。因而该《保安服务合同》不是真实的承揽合同。(二)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也不是合法劳务派遣协议,因为该合同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也不是合法劳务派遣协议。(三)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实质上是委托合同。是以保安服务之名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人为邮政公司,受托人为保安公司,委托内容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因而,与劳动者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邮政公司,邮政公司既是用工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四)邮政公司这样做就是为了自身利益,规避履行劳动者与邮政公司的正式员工应当“同工同酬”的法律责任,逃避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三、对劳动者的实际损害,邮政公司和保安公司应予赔偿,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必将给劳动者造成不能领取或少领取养老金的损害。2.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造成了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利益损失,应向劳动者赔偿失业保险金。3.2018年1月20日以后,二被申请人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二被申请人既未与劳动者协商又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支付一个月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邮政公司应与保安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劳动者与邮政公司的正式员工应当“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是以《保安服务合同》之名签订的委托合同。名义上是保安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实际上是邮政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无论最终认定该《保安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非法劳务派遣协议,都是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劳动者既不能与邮政公司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又不能亨受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利益损失,并且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又被违法解除。因此,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对给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保安服务合同》是非法劳务派遣协议。2018年10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保安公司支付黄某某等11人7200元至9000元不等的经济赔偿金;2.保安公司支付黄某某等11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228元;3.保安公司赔偿黄某某等11人4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金损失;4.邮政公司对上述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及失业保险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计算,两被申请人应支付黄某某等11人18292元至22524元不等的赔偿金,共计237500元。
【案件点评】
该案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不同的是,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保安公司,实际使用劳动者的企业是邮政公司,保安公司与邮政公司签订的不是劳务派遣协议,而是《保安服务合同》,由保安公司以派驻保安员的方式到邮政公司担任大堂经理,而大堂经理实际从事的工作又不是保安工作,几乎全是邮政公司正式员工的工作范围。保安公司既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又未支付补偿金,致使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案中,援助律师将邮政公司一并起诉并由邮政公司最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受援人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