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4日上午,方某骑自行车与童某驾驶的农用车在湖南省岳阳县某村的乡村公路上相撞,造成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当日前往某一人民医院门诊急诊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阴茎根部皮肤裂伤;口腔外伤,牙齿缺如。当晚行清创缝合术,并给予抗炎止血及营养支持治疗。同年8月26日,方某要求转院治疗,某一人民医院同意其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为继续抗感染;对症处理;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2011年2月14日,方某因左眼视物不清至某二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门诊诊断方某左眼为视网膜脱离,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同年4月21日,方某住入中南大学某省二医院眼科进行治疗,于4月22日局麻下行左眼玻切、硅油填充术,出院诊断为左眼牵拉性视网膜脱离;双眼高度近视。后方某在爱尔眼科医院复查,全部医疗费用均由其自行支付。方某认为某一人民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其双眼视力下降,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2011年5月4日,方某及某一人民医院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对上述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同年8月16日,某市医学会作出了岳阳市医鉴[2011]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行为:(1)医方在入院记录中记录了眼部受损情况,但未请眼科医师会诊;(2)医方病历资料欠详尽(入、出院记录中无眼部外伤诊断)。视网膜脱离多见于40-70岁的人,多数有高度近视。视网膜脱离与许多因素有关,有些因素极易导致视网膜脱离,因此被称为易患因素。患者目前左眼视网膜脱离,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推断导致该患者视网膜脱离的原因可能是,高度近视合并外伤。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资料,专家鉴定组无法确定患者视网膜脱离的确切时间,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视网膜脱离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向双方送达后,双方均未向湖南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后方某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某申请对某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方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同意。2016年3月22日,某省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根据目前资料,无法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行为;2.患者有遭受损害的后果;3.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患者除应提交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外,还应就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行为,以及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存在医疗关系,且方某眼部疾患为左眼牵拉性视网膜脱离,医疗关系和损害后果较为清楚,虽然某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对方某进行眼科会诊及病历资料欠详尽的过错,但某市医学会在鉴定结论中列举了造成眼睛牵拉性视网膜脱离的多种情形,并推断导致该情形的可能性为高度近视合并外伤,故某一人民医院担责的可能性仅为因未对方某进行眼科会诊而延误了治疗。而方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视网膜脱离的确切时间,且自方某从某一人民医院处出院至其被确诊为牵拉性视网膜脱离时间长达6个月之久,方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能确定某一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方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鉴定机构根据现有材料对某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方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亦无法做出结论,故对于方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方某对某一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方某负担。 2017年1月17日,方某就本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月11日,方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该案二审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娟娟为方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童娟娟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制作了阅卷笔录,并多次与当事人方某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制作代理意见。 2017年4月1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诉讼代理人提交证据:1.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方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的说明、方某的视力残疾情况鉴定表,拟证明某一人民医院在对方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并对方某造成了损害,故某一人民医院对方某的损失应予赔偿;2.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医疗事故处理实务与案例评析》一书中所引用的,由于医院误诊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类似案例。拟证明某一人民医院在发现方某存在眼部受伤的情形下,应与眼科医生对其眼伤进行会诊治疗,但某一人民医院的医生并未会诊,导致方某延误治疗,进而发生损害后果。 某一人民医院诉讼代理人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方某眼部视网膜牵拉性脱离与其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一人民医院不对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方某因外伤在某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某一人民医院在入院记录中记录了方某眼部受损的情况,但未请眼科医师会诊,且其所提交的病历资料欠详尽(入、出院记录中无眼部外伤诊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而正是由于某一人民医院的上述过错,致使目前无法准确查明方某当时眼部受伤的具体情况,鉴定机构亦无法确定某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方某视网膜脱离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鉴定机构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全由方某一方承担,某一人民医院理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方某在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即已高度近视,属于视网膜脱离的高发人群,依据目前所掌握的病历资料综合分析,方某视网膜脱离的原因可能是高度近视合并外伤。因方某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仅在某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即主动要求转院治疗,直至6个月后才由某二人民医院诊断其视网膜脱离,故目前无法确定导致方某视网膜脱离的外伤是否就是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外伤,但由于某一人民医院在对方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眼部伤势漏诊的行为,亦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方某视网膜脱离的损害结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体质因素结合某种外力所致,但不能排除某一人民医院对其眼部伤势的漏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某一人民医院应对方某因视网膜脱离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判决: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由某一人民医院赔偿方某因视网膜脱离所造成的损失30000元。三、驳回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援助律师代理此案后,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查阅相关案卷及案例,认为在本案中,某一人民医院作为专业机构,拥有专业的医务人员,其在方某受伤入院,从外观查看得知方某存在“左上睑水肿、左侧结膜裂伤”的情形时,应通知眼科医生对该情形进行会诊,不应武断的依据外观查看后就做出不予治疗的结论,并导致方某未在第一时间接受必要的眼部检查,未在第一时间得知其眼部受伤的情况,进而致使其眼部治疗延误,眼部受损的事实。另外,某一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医院,将病人的所有病历资料完整的、规范的进行保留是其最基本的职责所在,因某一人民医院提供的方某的病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致使方某申请的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据此可推定某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方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方某永远失去了左眼,且其作为弱者,在举证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时,非常困难,而某一人民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理应对患者提供与其资质相匹配的专业医疗服务,建立完整、完善的诊疗系统、病历资料保存系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最大程度地解决病患的疾病难题,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