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4年6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区。因犯抢劫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至2022年6月15日,于2014年5月7日投入辽宁省南台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2月29日减刑10个月,2018年6月1日减刑8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12月15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二分监区对罪犯王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尚未缴纳的情况进行研究,根据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等情况,结合该犯现实改造表现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罪犯王某某系外省罪籍犯,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人会见,亲情电话按规定每月拨打一次,结合罪犯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情况及现实改造表现,经监区集体合议,认定罪犯王某某对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依据有关规定,罪犯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由监狱在呈报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监狱呈报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从严,故依法对罪犯王某某减刑从严一个月,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刑罚科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3月27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至4月27日对减刑卷宗进行审查,并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5月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9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裁定罪犯王某某减去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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