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某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沈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2)沈高开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初审判决下达后该犯提起上诉,于2012年13月01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沈刑二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于2013年0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经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辽11刑更第17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辽宁省盘锦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警察根据减刑相关规定,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的刘某某进行审查。经查,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所判罚金三千元已于2019年7月全部缴纳。减刑间隔期已达法定要求,在本次考核周期获表扬5次,认定300分。 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上述表现,经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名服刑人员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情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刘某某系判处十年以上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服刑人员,具有法定从严情节,建议依法对刘某某从严一个月,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0年3月19日,辽宁省盘锦监狱九监区经监区长办公会合议研究后认为,分监区综合刘某某一贯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监区予以支持,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减刑卷宗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辽宁省盘锦监狱刑罚执行科针对该犯减刑的实体条件、办理程序、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经查,该犯所获得的奖励材料均经过分监区、监区、监狱狱政部门逐级呈报审批,奖励材料来源真实有效,罚金履行完毕并有法院出具的罚金缴纳收据予以佐证,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实体条件。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合议后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时对刘某某系十年以上严重暴力性犯罪这一情节加以从严掌握,同意监区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3月25日,盘锦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评审委员会同意对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辽宁省盘锦监狱将刘某某拟提请减刑意见向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同意盘锦监狱对刘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之后盘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该犯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盘锦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20年4月1日,盘锦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盘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8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刘某某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