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雷某某,男,1958年6月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贩卖、制造、运输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乌初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5000元;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雷某某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内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6月16日。
【案件办理过程】
经分监区初步摸排,雷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服刑人员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且该服刑人员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该服刑人员妻子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居住地为呼和浩特市某区,监狱委托呼和浩特市某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6月15日,呼和浩特市某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雷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2月12日,四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雷某某提请假释案,建议依法对雷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2月22日经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雷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雷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雷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雷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雷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雷某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