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张某某因盗窃罪经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准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于2011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满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医院一分监区初步摸排,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张某某附加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张某某妻子成某某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张某某假释后居住地为山东省邹平县,监狱委托山东省邹平县社区矫正部门对张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10月25日,张某某假释后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罪犯张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2017年10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医院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张某某假释。 2017年11月3日经医院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张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4月2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张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张某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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