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至10月,申请人李某某给郭某某的建设工程运送红砖以及回填土方,产生劳动报酬共计579980元,郭某某向李某某打下欠条一张。后李某某多次找到郭某某要求支付以上款项,但郭某某都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2015年,李某某再次联系郭某某时,其电话以无法接通本人也已离开居住地,后经多方查找未果。 2015年9月10日,李某某向奇台垦区红旗农场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某支付劳动报酬579980元及利息。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李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李某某仅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明,但未按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时,申请人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视为自行撤销法律援助申请。同时,李某某有自己的运输车队,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十八条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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