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和杨某从小一起长大,两人非常要好。2013年的夏天,两人一起逛街,杨某看见几件衣服非常喜欢,但钱没带够。于是,罗某主动说自己可以代刷卡付款。当天,杨某的消费都由罗某代刷,共计花费5290元。过了几周,罗某也不见杨某还钱。罗某侧面提醒了几句,杨某说自己手头比较紧,过段时间再还。一来二去,时间都过去两年了,杨某也未还钱。罗某遂到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罗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经审查,得知罗某在某公司上班,月收入4000月左右,经济条件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12.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13.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4.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该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兵司通〔2015〕1号)“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的规定,申请人罗某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经济困难标准,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