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安某某,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灵台县人,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971刑初24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2016年2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5日移送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武江监狱十监区警察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经查,自2017年1月5日入监以来,罪犯安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没有受到扣分处理和行政处罚;累计获得3次表扬、余545分;刑期已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监区认为符合假释提请条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显示,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提请假释。甘肃省灵台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安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2018年3月23日,武江监狱十监区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会议认为安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会议讨论决定,拟同意提请罪犯安某某假释,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3月30日,武江监狱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安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于2018年4月9日把案件提交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收到案件后进行审查。经查,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安某某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罪犯安某某在本次假释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余545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议。 2018年5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罪犯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安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2018年5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安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安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安某某假释的决定。 2018年5月23日,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安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对罪犯安某某提请假释进行立案,并于2018年6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武江监狱出示了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地方司法机关同意其进行社区矫正等证据,安某某亦能够正确回答假释考验期间的要求,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犯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较低。2018年6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安某某假释案作出裁定,认为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同意其进行社区矫正。因此,依法裁定对安某某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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