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6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份,广东省清远监狱十二监区对符合第四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审查,罪犯杨某某在考核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同时,罪犯杨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其原判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显示,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提请假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罪犯杨某某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假释。 十二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对罪犯杨某某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取得较好的改造成绩。同时杨某某能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决,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决定对杨某某提请假释。2017年3月5日,十二监区召开减刑假释刑务会议,对杨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作进一步审核,一致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给予杨某某推荐假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3月12日,十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议杨某某假释案件。根据杨某某入监以来的现实改造表现,并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等,审核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形成公示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对杨某某提请假释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4月2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服刑期内能遵守监规纪律,取得较好的改造成绩。所提交的材料证明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对杨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形成公示材料依法进行公示。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未提出异议。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杨某某提请假释的相关材料提交到监狱长办公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7年5月2日审定,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刑更第1276号裁定,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改造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纪律,取得较好的改造成绩,同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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