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蓝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书》,承租位于南宁市的某地块,用作经营活动。由于承租期间双方产生了矛盾纠纷,所以该村委会单方面要求解除土地出租合同,并起诉到地方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出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继续履行。按双方合同约定,蓝某每年3月底前必须交纳一年租金。3月2日,蓝某发现存入收取租金帐户的一年租金共计6万多元被银行退回。经过了解,由于该村委会私自注销了原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的账户,并故意不告诉蓝某新的账户,企图客观上造成蓝某不按时交纳租金的事实后,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蓝某多次找村委会要帐户或者交现金,村委会都不予回复。蓝某找了乡镇政府、综治办协调,但村委会还是置之不理。蓝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把租金提存在公证处的帐户后,就可以证明蓝某已经履行了交纳租金义务。因此,蓝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本案例中,公证员首先核实《土地租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蓝某提供了法院2017年出具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明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公证员对比了蓝某几年来存入租金的帐户和最近存入被退回租金的帐户,发现完全一致,并查看了银行退回的底单,核实退回原因是确为“帐户不存在”。有了这些证据,公证员判断,蓝某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由于村委会没有提供帐户,导致蓝某无法按原先约定交纳租金。所以蓝某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有正当理由,公证处予以受理此公证申请。当日下午,蓝某将6万多元的租金提交到公证处。公证员告知蓝某,提存后要及时将提存事实告知村委会,否则提存法律效力会受到影响,并建议蓝某采用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村委会,即使村委会拒收,根据法院审判实践,法律也承认邮寄送达的效力。3月26日蓝某通过邮寄方式通知村委会及时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依蓝某申请,公证处对上述邮寄行为做了公证。 提存公证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有关钱财、物提交至公证处,自提存至公证处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从而免除债务人的风险责任,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蓝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蓝某称:其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书》,因某村委会注销了原收取租金的账户,故申请将租金办理提存公证。兹证明蓝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将陆万叁仟伍佰陆拾元租金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