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刘某等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了解,刘某的配偶覃某已于2003年去世,覃某生前只有一次婚姻,覃某生前与其配偶刘某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覃某与刘某只有一个子女(刘乙)。覃某的父亲覃甲后于其死亡,覃甲与其配偶李甲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覃某、覃乙、覃丙、覃丁)。现刘某、刘乙、李甲、覃乙、覃丙、覃丁称覃某生前无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刘某、刘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覃某的上述遗产,李甲、覃乙、覃丙、覃丁对覃某的上述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并提交了在B市公证处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在该案例中,因覃甲后于覃某死亡,发生了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且覃甲与其配偶李甲、子女覃乙、覃丙、覃丁一直不在本市生活,给核实覃甲继承人情况的真实性带来了一定困难。而刘某在申请办理公证时表示,因其孙辈读书的需要,希望能尽快为其出具公证书。 一方面,公证作为产权过户的前置程序,要以《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要求办理公证;而另一方面,当事人又因其孙辈读书的需要,要求尽快办理房产证。为了从优从快办好公证业务,体现公证为民的服务宗旨,公证人员考虑通过三个渠道开展相关情况的核查。一是在受理时即进行必要的核实。承办公证员与另一名公证员在受理当时即向刘某了解到覃乙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并当即拨通,接电话的男士自称其为覃乙的丈夫,两名公证员随即向该男士询问了覃某和覃甲的继承人情况,形成了电话核实记录;二是公证员同时向刘某了解到覃某有一老乡赵某,俩人于七十年代一同从B市来柳州工作,关系较为密切。公证员根据刘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赵某取得了联系,赵某择日应约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向赵某了解了覃某、覃甲的继承人情况,形成了谈话记录并由赵某签名确认;三是通过覃甲的配偶李甲的工作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这一线索,承办公证员在另一名公证员的见证下,又向李甲所在工作单位工作人员了解与李甲关系较为密切的老同事的电话,并电话向该老同事全面核实了覃甲的继承人情况。三方印证,即完成了外地转继承部分的核实工作。 《公证程序规则》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公证提供了如下核实公证事项的方式: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3.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在上述案例中,公证员使用了五种核实方式中的三种,通过与公证当事人的沟通与配合,用立体、全面、快捷的方式合法合规、高效的完成了核实的工作,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的公证服务,满足当事人及时过户房产的需求,得到了公证申请人的好评。 确保公证质量和提供快捷的公证服务看似矛盾,实则是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依靠公证机构的公证资源支持及公证员的智慧,才能为公证当事人带来优质的公证体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刘乙。 被继承人:覃某。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刘乙因继承被继承人覃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户口注销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四、证明; 五、公证书;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覃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刘某、刘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覃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覃某生前与其配偶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XXXX地的房地产。 三、据被继承人覃某的继承人刘某、刘乙称,被继承人覃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覃某的配偶刘某;覃某共有子女一人:刘乙;覃某的父亲覃甲;覃某的母亲李甲。 其中,被继承人覃某的父亲覃甲于XX年XX月XX日后于其死亡。 覃甲的配偶李甲;覃甲的子女共四人:覃某、覃乙、覃丙、覃丁;覃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刘某、刘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覃某的上述遗产,李甲、覃乙、覃丙、覃丁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覃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覃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覃某的母亲李甲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覃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覃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刘某、儿子刘乙及父亲覃甲共同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覃某的父亲覃甲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覃甲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遗产中应由覃甲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覃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覃甲的配偶李甲及子女覃乙、覃丙、覃丁对上述遗产中应由覃甲继承的份额均表示放弃继承权,覃甲的女儿覃某已先于覃甲死亡,覃某遗有子女共一人:刘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遗产中应由覃甲继承的份额由刘乙代位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覃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刘某及儿子刘乙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