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段某,男,河南某农业技术公司员工,在1998年3月至1999年7月之间,因涉嫌侵占该公司售货款434477.16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2000年6月19日,段某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监视居住;2000年11月29日,段某被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12月7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段某有期徒刑6年。段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段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驳回申诉;段某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8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有罪裁定;段某仍旧不服,又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并于2012年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前面所有的刑事判决,并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发回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将本案指定到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该案指定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之后,段某并没有委托律师,因本人身患残疾和家庭贫困的原因,段某向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郑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岳世斌律师承办此案。 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后,岳律师认为段某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决定对本案做无罪辩护。经过研究,岳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段某所涉及的案件经过多次审判,法官可能会以固有的思维去考虑本案;段某年事已高,本案中所涉及的犯罪行为距今时间久远,其是否可以清楚回忆当时的经过,是否有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再次搜集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只有从现有的证据中,试图找出证据的漏洞。因此,岳律师明确了辩护思路:1.案件部分主要证据是不是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通过多次约见段某,据其所述,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数额的去向,他都可以回忆出来,并且有相关的证据可以推翻,因此,可以在这些证据上多下功夫;2.段某案经过多次审判,需要尽可能多的去跟法官交流案件的案情,向法院阐述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实情况,扭转办案法官对该案件的原有思维,从其他角度分析案件,避免法院仍旧按照原判案模式审理案件。 2014年,岳律师携带案卷材料前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为段某进行出庭辩护。庭审中,岳律师将本案中段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一一进行阐述,其中包括: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在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中,有几份出库单并非段某签名,既然没有其签名,就不能认定为确认段某犯罪的证据;对于段某的犯罪数额,全案证据之间难以相互印证,很多数额是重复计算,并且,有部分证据能够证明其不构成犯罪。法院经过慎重研究,采纳了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 2015年5月28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段某仍旧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岳世斌律师再次受指派担任段某辩护人,为段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经过岳律师坚持不懈的辩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裁定,撤销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将本案再次发回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8月23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段某无罪。之后,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段某无罪。 在整个案件的援助过程中,历经四次审理,岳律师坚持为段某作无罪辩护。正义终归没有迟到,段某获得了无罪判决,还了自己一个清白。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历时长、关系错综复杂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案件本身所涉嫌的数额并不算特别大,只是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查证,以至于案件的事实无法用证据查明。承办律师在和段某多次沟通中发现,本案所指控的每一次职务侵占行为,都有相应的证据对这些侵占事实推翻。本案的难点在于要经过详细的询问,并引导段某提供原始的证据线索,逐一查证,以将本案的事实进行还原。 岳律师在办案中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把握庭前所归纳的三个难点以及案件审理中的焦点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坚持段某无罪,最终被合议庭采纳,段某获得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