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债务纠纷诉讼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4月承建辽宁省朝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六栋楼房,施工期间在杨某处购买所需材料,截止目前,尚欠959100元未能给付。鉴于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给付欠款,因朝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向张某支付足额工程款,要求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向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杨某未能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杨某在当地开了一家建材店,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杨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经济纠纷诉讼,按照《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纠纷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而杨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而杨某经济纠纷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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