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白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下午去刘某某家偷了大米。3月26日,刘某某发现家中大米丢了,他怀疑是他家后院的白某某偷的,因为平时谁家办事情白某某都会去顺点东西。刘某某在与他人喝酒的时候顺嘴提了一句,就被白某某听到了,他上去就打刘某某,将其头部和右手打伤。经医院检查,刘某某头部轻微伤,右手挫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2018年8月15日,白某某收到经法院送达的刘某某要求其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起诉状。 白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持身份证、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来到辽宁省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白某某在申请过程中虽提交了本人居民身份证,但经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了解,白某某平时在哥哥的超市上班,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而且哥哥每月固定给其生活费1000元,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白某某本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二、申请人白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根据《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而白某某每月工资收入超过2500元,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且其本人也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白某某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侵权人,申请法律援助对受害人不予赔偿,其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