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李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17岁,初中文化。2018年10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1月18日,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吴瑞琦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前往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查阅相关卷宗材料,了解基本案情以后,立刻约见李某。经了解,李某与李某哥哥(另案处理)在2018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先后在瓯海区A街道某处、B街道某路、C街道某公交站牌等地,以李某负责望风、李某哥哥负责撬车窗玻璃的分工合作方式,多次进入他人车内窃取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18日凌晨,两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B街道某停车场内,窃取被害人周某放在车内的10余元硬币。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玻璃价值人民币274元。 2、2018年9月18日凌晨,两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B街道某铁道下公共停车场内,先后撬开被害人何某、董某、时某、王某停放于此的车窗玻璃实施盗窃行为,因车内无财物而未遂。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玻璃价值人民币共计1366元。 3、2018年9月23日凌晨,两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C街道高架桥下某村公交车站牌附近,分别窃取被害人张某、周某放在各自车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玻璃价值人民币共计505元。 4、2018年9月29日至10月1日期间的一天凌晨,两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C街道某路附近,窃取被害人田某放在车内的现金若干。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玻璃价值人民币290元。 5、2018年10月5日凌晨,两人来到温州市瓯海区A街道某处,分别窃取被害人季某、伊某、卢某、林某、程某、潘某放在各自车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约600余元。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玻璃价值人民币共计2111元。 据了解,李某初中辍学后从贵州老家到温州,在其叔叔所在的眼镜配件厂工作。李某哥哥比李某大6岁,与李某一同涉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多。李某父亲系文盲,右脚先天不足,干不了重活。李某性格内向,喜欢网络小说和游戏,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与李某多次交流,援助律师发现李某在心理或者社会生活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性格孤僻、自闭、消极,沉迷网络虚拟世界,对生活缺乏积极乐观的心态。缺乏父母陪伴、缺社会支持,难以建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李某初二辍学来到温州打工,缺少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法制观念差,存在违法侥幸心理。缺乏对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边界的正确认识,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该案案情结合李某自身的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李某系未成年人,同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如果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也许有不起诉的可能。为此,援助律师与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希望由检察院委托社会帮扶机构对李某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到社会帮扶机构后,援助律师初步拟定本案办案思路,与社会帮扶机构的冯某互相协作,立刻开展工作:由冯某前往李某家家访,通过家访形式,对李某进行了MMPI心理测评,结果显示李某可能有较严重心理问题。带李某前往心理活动中心体验,缓解压力和心理负担。结合《温州市瓯海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宣传手册》,以漫画形式,图文并茂的法制案例故事,与李某讨论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提高李某的法律意识,引导其正视自己的错误,并引以为戒。与冯某一起,共同与李某父母进行深度的交流。交流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 2019年6月5日,援助律师再次联系社会帮扶机构的冯某,希望共同做被害人的谅解工作。与冯某达成一致思路后,援助律师联系了14位被害人。因本案要争取不起诉,必须获得每一位被害人的谅解。在沟通过程中,有些被害人容易被说服,有些被害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该被惩罚,有些觉得金额小不愿意配合,沟通的过程相当困难。经过援助律师多次走访、多轮电话沟通,向被害人详细的介绍李某个人及其家庭状况,表达李某诚心悔改的决心,希望各被害人能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取得了14位被害人的谅解承诺。 为将谅解工作落到实处,考虑到被害人时间不统一,地域不统一,援助律师分别采取当面签订谅解书、通过微信确认然后邮寄签订谅解书等方式,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取得了14位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24日,援助律师将取得的谅解书、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一并提交检察院,检察院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刑事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障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它不仅仅是指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寻找机会,争取在开庭前撤销案件或者被不起诉。 援助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法律援助和社会帮扶双管齐下,不仅仅从法律层面提供援助,更是对受援人及其家属进行思想层面的引导。一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及受援人家庭环境、经历,通过充分沟通,分析受援人的性格特征,从细节中发现受援人存在心理问题,制定办案思路。二是发挥社会帮扶机构的正向引导作用,与帮扶机构协作办案。帮扶机构从心理层面,为受援人提供精神压力释放,培养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援助律师从法律层面,为受援人重新构筑遵法、守法的法律观念。三是与受援人家属做深入交流,让家属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另一方面,争取14位被害人的谅解,为本案的不予起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积极为受援人寻找免予刑事处罚的方法并且付诸行动,从法律层面切实帮助受援人免予刑事处罚。同时社会帮扶机构的介入,与援助律师形成了良好的化学反应,通过耐心、细心的互动交流,帮助受援人构建内心法律和社会秩序。最终,受援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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