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毛某谊不当得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毛某谊,系浙江某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其与妻子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长女毛某娥、次女毛某珍、小女毛某惠。三女成年后各自组建了自己的家庭,而毛某谊在妻子过世后一直单独生活。2016年底,毛某谊开始到长女毛某娥家一起生活,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等原因,其将自己的退休金银行卡交由毛某娥保管。2021年7月,毛某谊因取用需要问及银行卡时,却被毛某娥告知银行卡早已失落,经挂失后发现,卡中多年的退休金及积蓄共19万余元已经悉数被毛某娥领取。毛某谊多次要求毛某娥返还其领取的款项,均遭到拒绝,后经村镇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数次调解亦未果。 2021年8月16日,已近九旬的毛某谊经由上余司法所法援代办员指引向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申请人毛某谊年事已高且患有重大疾病——胆囊癌,遂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为其即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上门约见了受援人毛某谊,在交谈中得知,除银行卡中多年的退休金及积蓄19万余元外,毛某谊还曾于2018年7月将农商行存单中存有的3万元存款及利息交给毛某娥保管。承办律师着重根据事情原委及证据留存,耐心为其分析了诉讼焦点及风险:(一)所涉款项系委托保管还是赠与。银行卡部分,系受援人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出于便利日常生活与医疗需要,委托毛某娥持有银行卡代为管理和支出,而毛某娥未经受援人授权和许可,擅自取走卡中存款并拒不返还,与法律不符,属于不当得利;农商行存单部分,系受援人委托他人取出后存入毛某娥账户中,结合其他赡养人均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推定为赠与的风险较大。(二)擅取款项是否被用于受援人的生活开销。毛某娥对受援人履行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当然享有对受援人存款的支配使用权利,故受援人在毛某娥处生活开支数额的确认将会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强化相关证据。(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受援人将工资卡交由毛某娥保管,基于双方系父女关系并未约定保管期限,故受援人享有随时要求对方返还保管存款的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过承办律师深入阐述,受援人表示理解、认同与支持,要求尽快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0日,承办律师代表受援人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2万余元。2021年11月初,经申请,承办法官出具调查令,由承办律师前往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调取收集相关证据。 2021年11月2日、11月10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先后组织两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一)农商行存单所涉款项系保管还是赠与;(二)原告在被告处生活期间开支款项及数额。承办律师代为提交了取款委托书、存款利息清单、原被告农商行存单各一份,以存取款时间上顺承性佐证存单中3万系转交保管。同时结合提前准备好的证据材料针对被告提出的开支清单展开质证:(一)被告主张装修房屋的费用支出,因提交的票据均在被告名下,且被告自述其也有2间房屋装修,在原告不认可被告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的前提下,该笔费用不应计入原告生活开支;(二)由于原告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当年自费部分住院超过800元或者门诊超过1200元,均可到原告退休单位进行再次报销,故原告一年最高额医疗费仅门诊加住院2000元。 2021年11月2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银行卡所涉款项被告人应当返还原告的全部代理意见,对原告生活费开支仅参照浙江省平均生活水平消费性开支酌定处理;但认为存单所涉款项系原告主动取出交由被告,推定为赠与,未予支持返还诉求。 判决生效不久,毛某娥向毛某谊返还了15万余元的不当得利。基于之前充分的风险告知,受援人对结果表示满意,多次感谢法律援助帮其追回了晚年的保障。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其特殊性在于纠纷发生在父女之间,且纠纷经多次调解未果,最终父女对薄公庭。本案承办律师,针对受援人年事已高、纠纷久拖未决的情况,仔细分析了诉讼风险,让受援人做好心理预期,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积极推动案件进展,提出代理意见。最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受援人的诉求得到支持,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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