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2日上午,王某某来到陕西省绥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哭诉,称结婚十余年来长期遭受丈夫酒后发疯殴打。又因近期儿子高考临近,无心学习沉迷玩手机,夫妻俩因教育理念不同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甚至拳打脚踢。多年的积怨瞬时爆发,一心想离婚的王某某终于鼓起勇气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谈话了解,王某某与丈夫刘某某于2005领取结婚证。刘某某婚后经常外出应酬,赌博酗酒,不仅和多名女性在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上聊天,言语暧昧,精神出轨,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时常一言不合劈头盖脸对王某某一阵吼,脾气很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找到王某某的丈夫后,发现其并不愿意离婚,夫妻感情也没有完全破裂,夫妻俩的矛盾有化解的余地。王某某有固定工作,而且无法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考虑到这些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决定对王某某家庭暴力事件进行简单调解,觉得王某某的问题在于不懂得如何与丈夫沟通,在方法和语言表达上欠缺考虑,不理解丈夫的情感需求。而丈夫刘某某的问题在于不善于释放压力,情感控制力弱,易做出过激行为。对于夫妻之间的相处之道,应互相包容,学会控制情绪,不要说或做出伤害对方的话和事,心平气和多交流,通过沟通,找到问题的症结。最后,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离婚申请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法律解读,王某某和刘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刘某某面带惭愧,当即表态,以后绝不再打骂王某某,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某,经调查了解,为绥德县某药材公司员工,有个人收入,无法提交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虽属于《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诉讼离婚事由,但不符合《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一)《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而王某某无法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没有保留证明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意识的缺乏,妇女维权面临一定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