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某某的长子常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退休在家。近年来,儿媳孙某某携常某某共同借款后再放高利贷,导致债台高筑。2016年7月15日,债权人刘某某将常某某和孙某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由孙某某和常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法院每月从常某某的退休金中执行2000元。现儿媳孙某某携带其女儿离家不知去向,故患精神疾病的常某某需马某某照顾,而常某某每月的退休金被法院执行后仅留有800元生活费,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 2017年6月12日,马某某向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代为提起申诉,撤销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马某某未提交监护人证明,马某某不是其长子常某某的监护人,不具备监护人资格。 (二)常某某系退休职工,申请人马某某未提交其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三)申请人马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提起申诉,撤销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但按照《宁夏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诉案件法院尚未立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宁夏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因马某某未提交其长子常某某的经济状况证明,且常某某系退休职工,不符合经济困难援助标准。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第二十条 “对下列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必须制作谈话笔录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1.申请代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复议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和复议时限的;2.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4.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5.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因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系申诉,要求撤销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申诉未获法院立案,所以不予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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