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秦某某,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江苏省如东县人。2017年11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2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秦某某肾移植术后有严重排异反应、慢性肾衰竭、肾性高血压,南通市看守所未予收押。2018年3月7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秦某某所患疾病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作出(2017)苏0623刑执8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秦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如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秦某某抓获。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2017)苏0623刑执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秦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止。2018年11月6日交付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秦某某于2010年12月2日因“局灶增生性IgA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肾性骨病”收住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2010年12月3日行“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术后一直服用他克莫司、吗替麦考酚酯胶囊等免疫抑制剂抗排斥反应,病情控制不理想,多次住院治疗。2018年11月6日入监BP:140/100mmHg,面部及双下肢轻度浮肿,尿常规:尿蛋白3+,继续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但肌酐仍持续升高,2018年11月8日病情证明书: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七年,移植肾慢性排斥反应、移植肾功能不全,患者因失活数月导致移植肾功能异常,SCr150-170umol/L,GFR:46ml/min,移植肾功能处于下降阶段。按照原医嘱服药,但肌酐仍逐渐增高,2019年1月3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肌酐:153umol/L。2019年1月15日监狱邀请苏大附一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会诊,调整相关药物剂量。2019年1月22日及2019年1月29日肌酐分别为164.0umol/L及181.0umol/L,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50毫升/分且呈进行性下降趋势,2019年2月19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移植肾功能不全 肾移植状态。疾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秦某某姐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委托江苏省如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秦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如东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秦某某姐姐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意对秦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南通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南通女子监狱于2019年3月27日至至3月29日对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异议。 南通女子监狱将提请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通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1日,南通女子监狱将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秦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南通女子监狱对秦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4月15日,南通女子监狱将秦某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江苏省如东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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