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人员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许某某,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江苏省溧阳市人。2014年4月3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句容监狱服刑。 许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于2016年10月,2018年1月,2019年4月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九个月、九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9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许某某2019年3月30日因“腹泻三个月”入院,查超声示:左下腹肠型包块,性质待查,肠镜示:直肠癌。病理示:(直肠)腺癌。其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许某某孙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句容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句容监狱医院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句容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句容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实地核实了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了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许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句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句容监狱于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对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句容监狱将提请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29日,句容监狱将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许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句容监狱对许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13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5月15日江苏省句容监狱将许某某押送至出监后的居住地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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