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介绍,李某(男,38岁),于2016年12月5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撕打,右手打在玻璃上致伤,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四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6个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涉及赔偿问题,当地人民法院委托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损伤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解放军2016年12月5日~2017年1月4日某医院住院病案 以“他人打伤后右手中环小指流血、疼痛、功能障碍,右眼疼痛、充血5小时”为主诉收治。专科情况:右手环指于近侧指间关节背侧可见一创口,长约1.2cm,创口流血,可见肌腱及关节面外露,可见神经血管肌腱断端,压痛阳性,右手环指伸指功能障碍,屈指功能正常,右手环指末梢血运差,感觉减退。右手中小指中节背侧分别可见一横行创口,长约0.8cm,创口流血,压痛阳性。右眼可见结膜充血,右眼软组织肿胀明显,局部软组织压痛阳性,无视物不清。确定诊断:右手环指开放性神经血管肌腱断裂伤,右手中小指软组织挫裂伤,右眼钝挫伤。治疗:行右手中环小指清创缝合、右手环指神经血管肌腱吻合术等治疗。 某县人民医院放射科报告:右手诸骨骨质、关节未见异常。 二、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在委托人陪同下步入检查室,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右手中指中节背面可见斜行的1.0cm×0.1cm线条状瘢痕,瘢痕与皮下组织轻度粘连。右手环指近侧指间关节背面见横行1.2cm×0.1cm线条状瘢痕,瘢痕活动度略差,与皮下组织轻度粘连。右小指中节指骨背侧见斜行0.8cm×0.1cm的创伤及清创缝合术愈后瘢痕,瘢痕与皮下组织无粘连,活动度良好。右手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主动活动度部分受限,被动活动度可达功能位(对指、对掌功能尚可)。四肢活动自如,肌张力正常,肌力Ⅴ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分析说明】
依据病史、临床资料、辅助检查结合法医临床学检查结果显示: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手环指开放性神经血管肌腱断裂伤,右手中小指软组织挫裂伤及右眼部钝挫伤等,经临床行右手中环小指清创缝合、右手环指神经血管肌腱吻合术等治疗事实客观存在。目前右手中、小指中节背面及右环指近侧指间关节背面分别可见线条状瘢痕。右手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主动活动度部分受限,被动活动度可达功能位(对指对掌尚可)。以上损伤结果与右眼及右手受钝、锐性外力作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标准中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所受损伤,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伤后30日;伤后30日内可适当增加营养。
【鉴定意见】
李某右手环指开放性神经血管肌腱断裂伤,右手中、小指软组织挫裂伤,右眼部挫伤等,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伤后30日,营养期为伤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