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段某,江苏邳州人,2016年9月进入江苏省宿迁某职业学校中专部就读,案发时为该校二年级学生。据段某父母、同学描述,段某是个乖乖女,性格一向比较温顺,对于别人的帮忙请求一般都不忍拒绝。2017年8月,王某(被替考者,本案另一被告)欲报名参加2017年度江苏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王某报名后,觉得自己底子薄、加之入社会工作好几年,根本沉不下心来复习迎考,遂萌生了弃考念头。王某将自己的担心告诉了男友朱某,朱某对其进行了劝说。劝说过后,朱某为了讨好女友,提议如果女友王某真不想参加考试,其可以请在宿迁某职业学校工作的周某出面找人替考。就这样,老师周某联系了段某,游说其代替王某参加考试,段某碍于老师的情面,答应代替考试。 2017年10月28日,在宿迁市高等师范学校第46考场,段某代替王某参加了成人高考语文、数学两科目考试。次日,段某在该考场继续代替王某参加英语科目考试时,监考老师对人员身份进行了仔细比对,当场发现段某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长相差异比较大,段某英语考试结束后即被公安机关带走问话。在考场保卫科,段某面对公安机关的盘查询问,当即便承认了自己因老师情面难却,实施了代替王某参加成人高考的行为。案发后,被替考者王某于2017年1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男友找人替考的犯罪事实。2018年1月3日,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此刻,段某方知自己的替考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心里悔恨交加。 由于段某家境比较困难,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其家人在办案机关的指引下,来到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就与段某父母取得联系,会见了被告人段某,详细询问案发始末细节情况。随后,援助律师又赶到法院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成人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替考罪”的规定,刑法会同时处罚考生王某和“枪手”段某双方行为人,两人定罪、适用法定刑均相同。由于段某实施犯罪时是一个才满18周岁的女孩子,以后的人生路还很长。如果段某被科以实刑,人生履历上留下犯罪前科印记,必然会影响到她日后的择业与生活。 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对段某替考行为的犯罪定性不持异议。2、段某替考过程中,仅是因为照片长相可疑而被一般性盘查、教育时,即主动交代了替考的犯罪事实,当时其和王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是否犯罪的认知并没有上升到犯罪嫌疑,对段某形迹可疑仅是一般性盘查,段某当即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替考罪行,应认定段某具有自首情节。3、从犯罪动机上看,段某系情面难却帮他人替考,客观上不为获取任何经济报酬,其过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深,犯罪情节相对简单轻微。4、段某庭审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至极,时常泣不成声,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极其诚恳。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段某的犯罪行为能依法从宽处理,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2018年3月22日,宿豫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段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件宣判后,段某当即表示,自己一定要引以为戒,做一个学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案件点评】
“替考”是一种冒称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共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亦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与一定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将“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罪名入刑,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了打击和震慑的作用。此案也成为宿迁地区首例替考入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