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受雇于刘某从事建房的泥水工作,2015年1月24日,在泥水浇注施工过程中,由于吊机的铁丝绳突然断裂,吊机倾斜将正在施工的张某从三楼摔至一楼,造成张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双下肢截瘫。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伤残四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20年。张某为农民工,是家中的“顶梁柱”,还有89岁双眼残疾的老母亲常年需人照顾,现张某受伤无生活来源,还需他人护理,生活陷入绝境。在多次向相关责任人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委托其兄长求助于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指派将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卢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通过调查取证,对整个案情有了基本了解:张某受雇于刘某,为房主肖某云的自建房从事泥水施工,肖某云将房屋承揽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刘某施工,张某受伤使用的吊机系肖某云租用肖某根所有的三角吊机,吊机操作人曾某为吊机所有人肖某根所雇佣。为了使案件更容易执行,承办人将上述责任人均列为被告。 法庭上,各个相关责任人纷纷推卸责任。雇主刘某辩称,张某是因吊机受伤与其无关,且其工资是支付给其他工人,没有雇佣张某;房主肖某云辩称,其已将建房承揽给刘某,张某系刘某雇佣,其受伤应由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曾某及曾某雇主肖某根承担赔偿责任;吊机所有人肖某根辩称,吊机是无偿借给肖某云使用,刘某雇佣张某,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吊机操作人曾某辩称,其受雇于肖某根操作吊机,吊机施工前由肖某根检查、固定,其操作吊机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人员众多,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处理判断,承办人认为,必须要理清各个法律关系,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一,张某与刘某的法律关系问题。刘某虽辩称工资是支付给其他工人,没有雇佣张某,但张某与其他工人是为刘某务工,并已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雇主刘某的控制、指挥和监督,且刘某支付了工资,张某获得了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张某的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房主肖某云与刘某的法律关系问题。庭审中肖某云提供的建房协议书,明确将房屋土建工程部分承揽给刘某,与刘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由于肖某云明知刘某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将房屋交由没有资质的刘某施工,存在选任上的过错,故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房主肖某云与吊机所有人肖某根的法律关系问题。该事故发生主要是由于吊机使用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吊机的铁丝绳断裂导致张某受伤,房主肖某云是租用还是无偿使用肖某根的吊机涉及到赔偿责任主体问题,通过吊机所有人肖某根雇佣曾某操作吊机工作这一事实,如是无偿使用吊机,有悖常理,根据当地自建房租赁吊机一般待工地施工结束后再结算租赁费的习惯,可以认定肖某云是向肖某根租赁吊机使用,因吊机是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肖某根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吊机所有人肖某根与受雇吊机操作人曾某的法律关系问题。曾某受雇于肖某根,只是负责操作吊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但其在操作吊机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本案张某与刘某形成雇佣关系,肖某云与刘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肖某云与肖某根形成租赁关系。本案刘某、肖某根均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施工的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也未对施工作业场所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肖某云自行翻建房屋超过两层,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而本案无论是刘某还是肖某根均无相应的资质,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 张某系刘某雇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肖某根在建房时使用没有安全许可的吊机,致使施工过程中固定吊机的铁丝绳断裂,吊机倾斜将张某砸落受伤,肖某根作为吊机所有人对此有过错。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认为肖某云、刘某、肖某根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肖某根雇佣的曾某,因其按正常流程操作,操作过程没有过失,故不需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各项损失124.25万元,由肖某云承担20%赔偿责任,刘某承担30%赔偿责任,肖某根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案件点评】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生活质量改善,自建房户越来越多,实践中经常存在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将建房项目承揽下来,再组织农民工施工。施工农民工大多是农忙时拿镰刀,农闲时拿瓦刀,基本没受过技术培训。这类施工队缺乏必要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极易导致意外发生,一旦在建房时发生工人人身伤亡事故,建房户和包工头往往都倾向于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相应责任人和责任分担,较好地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