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5日10时4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汉兰达吉普车在黑龙江省林甸县法院住宅楼大门过道处倒车过程中,将原告王某某撞伤,原告随即入住齐齐哈尔市第二0三医院治疗,住院19天,花掉医药费40775.85元人民币。因被告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同时请求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诉讼前,原告找到二被告要求给予赔偿,但是各方互相推诿,始终没能兑现药费。原告因家庭困难,来到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依法指派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王法律师办理此案。王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原告对案情的陈述并亲自到案发地了解情况,随后找到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二被告均不承担责任,互相推托,故王律师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王律师对案件梳理后,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确定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的法律依据;四是论证王某某年龄已超过60周岁应不应该支持误工费。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二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因立案时原告还没有痊愈,关于伤害程度无法确定,承办律师立即为原告申请鉴定,为案件能够胜诉固定证据。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称,根据我国《劳动法》及人社部出台的通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退休,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并开始领取养老金,故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损失不应支持。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称,公司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社会保障金,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公司可按照每天50元予以赔偿。 针对案件事实,承办人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林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李某某驾驶汉兰达吉普车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某某负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总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某某拒不赔偿因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关于误工费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就不会产生误工,原告的诉讼请求有2016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撑,有损害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三、应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按法律规定,被告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承担者,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某某在某某保险公司参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经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阐明本案争议的焦点及代理人的观点,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3737.75元;二、被告李某某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否产生误工费。经过律师的细致沟通,法官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与原告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受援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未上诉。 本案虽然属于常见案件,但是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本案承办律师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心,积极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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