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3日,西宁市环保局甘河工业园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青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侧墙上开凿一直径为20cm的小洞,接管径为10cm的软管将厂区内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

【调查与处理】

2017年5月18日,西宁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7年6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29日,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对该公司安环部主管人员温某某及直接责任人员旦某某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此案中,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典型意义】

新的环保法实施后,为环境监察部门赋予了更为明确、更为有力的执法权,也给执法人员在环境监察执法中指明了新的方向,对上述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给存侥幸心理的部分违法企业者敲响了警钟,对该公司采取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配套使用行政拘留手段,极大提高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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