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5日20时50分,谢某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2016年10月18日某市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出具鉴定意见,2017年1月11日谢某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做出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焦点为谢某某不服某市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受伤程度评定出的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因此,某人民法院委托本机构对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遵循医学科学原理,法医损伤学理论与技术,详细审查、摘抄委托人送鉴的病历及其他相关资料,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等。 (一)送检材料:1.委托书1份;2.满洲里市南区医院92XX号病案复印一份(18页)。3.X线片1张(2016年8月17日CR014XX3)。4.(呼)公(法医)鉴(临床)字[2016]110号鉴定文书复印一份。 (二)病(伤)情摘要: 1.2016年8月16日0时-8月31日XX医院92XX号病案记载:患者家属代述于1小时前在饮酒后与人发生争执,被人打伤头面部、胸背部、腹部、左踝部,即感头晕、头痛,周身疼痛,急由家属送至我院,门诊以“头面部外伤”收入院。专科情况:头部皮肤轻度肿胀,触痛明显,未及骨擦音。面部多处擦伤,双侧瞳孔同圆等大,对光反射灵敏。左下、右下中切牙缺失,可见牙根外露,流血污染。颈软,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廓挤压试验阴性,左侧腋后线8-10肋区压痛,未及骨擦音,无反常呼吸及呼吸困难,左踝部皮肤擦伤,轻度肿胀、压痛,未及骨擦音。头颅CT未见异常。肋骨正位未见异常,左踝正侧位:未见异常。2016年8月16日会诊记录,会诊意见:患者自述:口内二颗牙齿缺失。口内检查:口腔颌面部软组织有擦伤,左下、右下中切牙缺失,余(-)。初步诊断:左下、右下中切牙缺失。出院诊断:头面部外伤;左下、右下中切牙缺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XX(法医)鉴(临床)字[2016]XXX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谢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三)体格检查:鉴定时为伤后近9个月。查体:神清语明,问话回答切题,步入诊室,左下、右下中切牙缺失。 (四)辅助检查:辅助检查:阅提供2016年8月17日X线曲面断层片(CR014XX3号)显示:左下、右下中切牙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现有病案材料、影像学资料及结合对被鉴定人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谢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遭他人外伤,伤后在XXX市南区医院治疗。根据病案中客观记载及影像片所见其左下、右下中切牙外伤性缺失,且损伤当时病历记载“牙根外露,流血污染”,说明其本次外伤致口腔内两枚牙齿折断两枚的诊断成立。目前本所检见其左下、右下中切牙缺失。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q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致左下、右下中切牙折断已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谢某某被他人外伤,致左下、右下中切牙折断等,已构成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