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田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田某,女,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2022年1月7日,田某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在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收入矫情况 田某来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田某开展了详细的谈话,在告知其社区矫正日常行为规范的同时,也对其个人、家庭等情况进行了了解。田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承诺会遵守各项规定,田某的丈夫自营医疗器械生意,家庭经济情况较好,无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但工作人员通过谈话发现田某的精神状态不佳,其即将参加高考的儿子在母亲犯罪后产生了心理负担,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故田某产生了深深的负罪感。工作人员鉴于这种情况,密切关注田某思想动态,防止出现影响其接受矫正管理的不利因素。 (二)监督管理情况 司法所在田某入矫报到后,为其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教育方案,并将其列为一级管理对象,通过个别教育谈话,入户走访谈话等形式与其交流谈心,让其在思想上正视并面对现实。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工作人员发现田某存在定位电话接听不及时,微信发通知不回复的情况。工作人员发现这类情况后,第一时间与田某的丈夫取得联系,并要求其告知田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谈话。田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说明其由于自身患有焦燥症,睡眠不好有时电话静音所以接听不及时。根据此情况,工作人员对田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再次强调了相关管理要求,田某认识到错误,表示以后能够及时接听电话。 (三)开展帮扶情况 因为田某犯罪一事对儿子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学习成绩大幅下滑,田某也因此内疚和焦虑,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工作人员在与其进行教育谈话时,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地缓解田某的精神压力。2022年7月,田某向执行地司法所提出外出请假申请,想去长春市某大学办理儿子预科班一事。田某说由于其儿子高考成绩不好,田某希望去大学咨询预科班入校就读。司法所本着严格管理,真情关心的工作理念,经过核实后依法为其办理了外出审批手续,帮助田某顺利完成相关事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对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直接管理、帮助、教育机构,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体现出工作上严格管理,生活上关心帮助,促进矫正对象重新树立信心,以良好的心态面对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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