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2020年,因徇私枉法罪被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止。2020年4月16日,刘某到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刘某社区矫正后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刚入矫时,刘某不愿意与执行地司法所社矫工作人员沟通。社矫工作人员与刘某多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逐渐明晰了刘某心理状态。刘某从“位高权重”到“阶下囚”,在短时间内经受了巨大的煎熬。“身陷囹圄”之痛苦、焦虑、苦闷、后悔,让刘某抗拒与外界沟通,也很少与亲人、朋友联系。某次刘某参加聚会,看到朋友们工作都很优秀,想到自己已经被开除公职,心情低落,急火攻心导致面瘫,需要针灸治疗。 (二)针对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和个案矫正 社矫工作人员针对刘某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刘某的消极态度,很大程度上源于心理上的前后落差。刘某刚开始转变艰难,心理承受不了,内心很痛苦,面子上要强,与外界接触有一种自我保护机制。社矫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多次疏导,倾听刘某诉说心中的苦恼。刘某渐渐恢复了信心,面瘫治疗成功的同时,刘某的心结也彻底打开了。 (三)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近一年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具体表现为: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每次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时,主动与工作人员沟通,讲述自己的近期生活、工作、心理动态;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冬季主动在其居住的小区进行扫雪,帮助邻居清扫出行道路;主动走出去,积极寻找工作。刘某现在在一家电力设备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工作状态积极向上,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案例注解】
在社矫对象刘某的矫正案例中,执行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结合实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根据刘某的个人特征、日常表现,做到了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在矫正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情感交流,沟通是关键,也是矫正工作中的最大难题,因为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程度、性格、表达能力、家庭情况等差别很大,需要社矫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策略。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倾听他们的诉说,了解他们的不同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拉近心灵的距离,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早日消除心理负担,帮助他们顺利的回归社会,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