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3日,陈某某因轻信偏方,以自用目的(治疗风湿病、关节炎)从张某处购买了500克穿山甲甲片,交易金额为1500元,后陈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因公安分局认为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1年5月21日,高新公安分局侦查结束后,以陈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案件移交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因陈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通知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某提供一审审理阶段的法律援助。 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当天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了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12月15日在其律所会见了陈某某,对本案情况进行了解,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对陈某某涉嫌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分析,并耐心为陈某某解答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日,承办律师前往谯城区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对案卷材料仔细研读后,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经与受援人反复沟通,拟写了一审辩护意见。 2022年3月1日,本案在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陈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2、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3、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4月6日,在本案一审判决尚未作出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发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发生了改变,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某不应作为犯罪处理。随即与谯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并于2022年4月15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司法解释研读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于2022年4月29日以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为由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特别之处在于,援助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跟踪研究和法律服务,而是敏锐察觉到该案法律适用由于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了变化,认为受援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并及时与法院、检察院进行沟通,补充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决定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让陈某某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取得了满意的法律援助效果,展示了援助律师的敬业、专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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