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违反交规摩托车运行轨迹及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11时许,匿名报警:有人驾驶两轮男士摩托车在某县某镇排岔口三岔路口强行闯过某镇交警中队设置的查车卡口,撞伤某交警中队辅警一名。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根据提供的鉴定材料,利用运动学的相关理论、方法,参照及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有关方法和公式,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结合视频,计算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 2.检验所见 1.监控视频检验: 委托方提供了一段视频,记录了该车事发前的行驶情况及刮擦过程。该视频文件名为“XX排岔口_186B1FD0_1527668660_1.MP4”,文件大小52.6MB;视频图像右上角显示“2018-05-16”,其后跟随数显时间;视频图像右下角有“湖南XXXXXX排岔口”字样。视频播放流畅,图像清晰连续,帧率稳定(25帧/秒)。视频从数显时间11:31:38时开始。 车体参照点及道路环境参照物确定:以摩托车前轮着地点为车体参照点M,见图1、图2。以图1中摩托车前轮着地点与主道的外水泥缝线的交点所作的红色道路横截线为道路环境参照物A,以图2中摩托车前轮着地点与道路横截水泥缝线的交点所作的红色道路横截线为道路环境参照物B。 按视频播放的先后顺序,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11:31:41第8帧图像上,车体参照点M对齐道路环境参照物A,见图1。 11:31:42第2帧图像上,车体参照点接近道路环境参照物B,见图2。下一帧图像,车体参照点M略过道路环境参照物B 图一 图二 2.复勘测得两道路环境参照物A、B之间的距离为10.05米。

【分析说明】

依据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摩托车车体参照点M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A、B之间路程时的行驶速度。 式中:—摩托车车体参照点M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A和道路环境参照物B之间的平均速度(m/s); —两道路环境参照物之间的距离,10.05m; —视频图像的帧率,25帧; —摩托车车体参照点M驶过两道路环境参照物之间距离所用帧数,帧。 将数据代入公式计算,得:45km/hv48km/h。 即摩托车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A与B之间距离的行驶速度约为45km/h~48km/h。 现场复勘发现:从视频监控范围到撞人地点间的路段为干燥平直水泥路面,摩托车撞人地点在送检视频外,相距摩托车撞人地点测得约28米。考虑摩托车车辆性能因素和撞人前的路面上未检见轮胎制动印迹因素,摩托车在此段路程内的速度变化不会太大,可认为该视频范围内摩托车的行驶速度与撞人前摩托车的行驶速度相近。因此,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行驶速度与上述计算出来的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摩托车行驶速度近似相等。故摩托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行驶速度为45km/h~48km/h。

【鉴定意见】

被鉴定车辆湘B8Y9XX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约为45km/h~48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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