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明的侵财。2008年5月,溆浦县横板桥乡报木村村民吴某某在浙江温州一锻造厂打工时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上肢离断并截肢,后获得186000元工伤赔偿款。吴某某伤愈后带着工伤赔偿款回乡,被在乡里从事木材加工的生意人韩某某打起主意。2009年6月,韩某某以高工资聘请吴某某做其加工厂会计为诱饵,提出向吴某某借钱。吴某某因文化水平低,辨别不了后果,就将该赔偿款全部借给了韩某某。后韩某某生意亏损,吴某某眼看自己用身体换来的用来维持今后生活的钱将血本无归时,在韩某某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和村干部一起操纵下,就偿还该借款签订了对吴某某极为不利的《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吴某某另外开办一木材加工厂,挂靠韩某某木材加工厂的资质进行生产,吴某某自办加工厂每年所产生23250元利润用来偿还韩某某所借的186000元,八年还清。事实上,韩某某没有为吴某某办木材加工厂提供任何便利。这样,韩某某就堂而皇之不向吴某某偿还借款了,从而使吴某某186000元工伤赔偿款化为乌有。 吴某某被骗后,到处上访要求追回该借款,均无果而终。2015年3月,吴某某作为残疾人来到溆浦县残联陈述自己的遭遇,溆浦县残联接待后,就为吴某某转申请了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015年3月,吴某某在溆浦县残联的带领下来到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即决定为吴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为其追回被骗的钱财。 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陈历万办理。陈律师接受案件后也感到从未有过的压力,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度,如果不为吴某某追回该借款,吴某某后半生将没有经济依靠,也会让对手更加猖獗。因而办理该案只能胜诉不能失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力保护。陈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着手办理案件,认真查看了所提交的证据资料,详细询问了吴某某本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查询了相关法律依据。陈律师综合全案形成了法律意见:本案借贷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而所谓的《协议书》是无效的,不能因此抵偿借款,韩某某应当偿还吴某某的借款。陈律师为了更加稳妥的拿下案件,组织了该中心六个律师集体进行了一次讨论。通过集体讨论后,陈律师信心倍增,及时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韩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本金186000元。因吴某某无力缴纳诉讼费用,陈律师又及时为吴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予以缓交诉讼费。2015年11月,案件一审如期开庭。庭审争议的焦点就是《协议书》的合法性。陈律师就《协议书》的无效据理力争,摆事实、举证据、讲法律。一审庭审效果非常不错。 2016年6月,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书》真实有效,对《协议书》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判决韩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93000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当即不服,要求上诉。陈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也存在错误,认为上诉有改判希望,支持吴某某上诉。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吴某某上诉提供法律援助,依旧指派陈历万律师办理。而韩某某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2016年10月,二审庭审中,韩某某聘请了两位律师为其出庭代理,并申请了一些证人出庭,试图把案件彻底“翻”过来。二审仍然围绕《协议书》的效力展开,庭审非常激烈。2016年12月1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韩某某返还吴某某借款186000元。吴某某在接到二审判决书时,两行泪珠忍不住滚了出来,一再表示感谢二审法官的秉公办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无私援助。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协议书》所约定的借用《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行为是否合法,该使用费能否受法律保护,能否抵偿借款。 本案所涉及《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实质上就是,双方约定吴某某借用韩某某所办木材加工厂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木材加工,由吴某某向韩某某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然后韩某某用该约定的使用费抵偿其欠吴某某的债务。因《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系林业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加工木竹的合法凭证,该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借给他人使用并以此牟利,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使用费不受法律保护,也即无论该《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韩某某都不能用该《协议书》约定的使用费抵偿其欠吴某某的债务。 残疾人吴某某合法钱财被他人蓄意侵吞后,吴某某历时七年维权,经历了各种艰难,最终拨开迷雾终见彩虹,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取得了完美结局。这不仅是残疾人吴某某的胜利,也不仅是一次残疾人维权的胜利,更是一次正义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