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薛某某、唐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4日下午,因天降大雨并伴有大风,将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A村五、六组(以下简称五、六组)从变压器中导出的两根电线刮断,导致A村的五组、六组村民家中用电中断。事后五组的张某铁、张某喜、张某明、张某祥四人在未通知相关部门的情况下自发组织抢修电线线路。在抢修过程中,张某铁将变压器的所有开关断开,并把从变压器处导出的六组电线线路全部剪断,后六组的几位村民(包括死者张某水、张某和)也自发组织在变压器不远处对本六组上的电线设施进行检修。A村的五、六组在场检修电线设施的村民相距不到30米。后大约在当晚8时许,A村的五组的线路设施检修完毕,张某铁、张某喜、张某明、张某祥几人急于先让五组村民家中通电,在未通知仍在检修线路设施的六组村民的情况下,张某铁擅自将变压器上的开关合上,当即致使正在检修线路的A村六组村民张某水、张某和电击身亡。事发后,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经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终因案情复杂,责任主体众多且相互推卸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 2014年8月4日,死者张某水妻子薛某凤和死者张某和的妻子唐某莲怀着悲痛欲绝的心情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欲寻求法律帮助。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后,当即快速审查,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后第一时间指派了二位精兵强将律师代理此案。 经承办律师多次到案发现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最终掌握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代理受害人的家属作为原告,将实施拉闸开关的具体行为人、违法搭线人、供电所有者和电路管理者等十二被告一并起诉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系典型的“多因一果”共同侵权案件,本案涉及被害人的死因、侵权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在本案中,正确界定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所收集的材料,认为:被告张某铁、张某喜、张某明、张某祥作为具体实施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从事电力安装、维修相关资质,在未通知相关部门的情况下自行相邀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A村六组的供电线路进行检修,在主观上属于明知无相关电力检修行业从业资质,而从事具有较大风险及安全隐患的电线线路检修与维护作业,且无作业安全意识,同时,其在检修本村组的电线电路过程中,明知六组的其他村民(包括本案受害人)也同在检修六组供电线路,特别是该五、六组共用同一变压器的情况下,其未能确保安全也未提前通知正在维修电线线路的六组村民,而擅自将变压器开关合上,导致原告亲属当场被电击身亡。故被告张某铁、张某喜、张某明、张某祥四人存在过错,应依法对原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被告张某文老屋入户的两根供电电线,搭建在五组、六组的供电线路上,违背搭建电力的基本常识,属于违法搭建。该电力线路架设方式不仅给五组六组正常供电线路的检修及日常维护带来困难和障碍,并且存在以“电力回路”所致的隐患。因其违规搭建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其既不报告也不主动消除,其行为对原告亲属的死亡也存在有一定直接因素,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对于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A村委会、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B村委会、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C村委会和被告薛某刚、滕某刚、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中,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A片区的电力线路为进行农网改造,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B电站系被告A村委会、B村委会、C村委会共同所有,且被告薛某刚、滕某刚系该电站承包经营者,被告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薛某刚、滕某刚承包B电站以后的一种经营方式,故上述六被告作为该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均负有责任和义务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其不作为的过错导致了该起触电事故的发生,他们均应对原告亲属的死亡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怀化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出事线路的电力设施所有者,但根据其与被告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其有义务审查并网后的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辖区域的电力设施以及人员管理等安全运行情况,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因被告怀化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造成A村电力供应设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该村电力设施维修管理混乱,其不作为的过错行为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也应在本案中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本案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死者明知自己没有从事电力安装维修的相关从业资质而为之,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死者在本案中应自负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判决十二名被告共同向死者张某水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9387元;向死者张某和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8412元。其中:被告张某铁、张某喜、张某明、张某祥共同连带承担原告损失40﹪的责任;被告张某文承担承担原告损失10﹪的责任;被告A村委会、B村委会、C村委会和被告薛某某、滕某刚、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连带承担原告损失30﹪的责任;被告怀化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损失10﹪的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损失1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文(违法搭线人)、薛某刚、滕某刚、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怀化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所有者和电路管理者)等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怀化市中级法院受理此上诉案后,县法律援助中心义无反顾地继续给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当即指派一审案件的承办律师代理该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五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审判已尘埃落定。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多因一果”共同侵权案件,案情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到多个相关责任主体,加之事发地段A村还没有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中间又还涉及到历史及政策执行的问题,而受害人方因失去了亲人,情绪比较激动,若因法律及政策把握不准,代理不力,遗漏诉讼责任主体,势必会给法律援助声誉带来不利影响。据此,承办律师发扬苗乡律师不怕苦、不怕麻烦,牺牲经济利益,突出为民办事的社会效益原则,在本案法院立案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走访有关单位,咨询政策法规部门,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和政策资料后,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此案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最终帮原告形成了起诉书材料和法庭辩论意见。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对此案进行了依法判决。此案经一审、二审,耗时一年三个月,承办律师怀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的高度敬畏之精神、凭着扎实的法学功底、娴熟的业务技能并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最后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