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某某与某县行政违法强制拆迁案看行政程序违法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制定该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该县旧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告县人民政府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私自作出《关于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拆迁原告杨某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而被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棚户区改造红线规划图范围没有包括将杨某某的住房在内,而在征收过程中也没有对杨某某作出任何书面的告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对其规划范围内房屋拆迁过程中,发出公告将杨某某的住房及附属物一并拆迁。杨某某认为某县政府作出强制拆迁侵害了合法权益,作出的行政行为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查与处理】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在拆迁房屋过程作出的审批手续及行政程序不合法,给原告杨某某造成了损失,但是杨某某的房屋已经被强制违法拆迁,行政程序之后得以补改,房屋又不能恢复原状,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违法。

【法律分析】

(一)征地拆迁政策欠完善。1、拆迁政策相对滞后,根据市里政策制订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实际费用,要低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这也是基于政府在相应的征地拆迁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其拆迁政策趋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故给拆迁户留下了可以找政策的空子的隐患。2、拆迁政策因项目不同差异化明显。由于每一个项目不同、要求也不同、制订的方案及补充政策也不同,所有给拆迁人造成不一样的认识。 (二)干部权力行使欠约束。从办理本案中发现,县政府及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征收范围及规划红线图,明显作出了约定,但是作为县政府委托进行征收项目指挥部以政府名义强制或私自将征收范围扩大,导致纠纷,在违法征收过程中也没有按照法律之规定与拆迁人协商,而是以权力进行对抗,先强制拆迁再补手续,与拆迁人谈判,故干部的决定权过大,没有约束力。 (三)风险环节工作欠公开。征收土地拆迁工作信息不公开和不透明,使得协商、谈判等相对隐蔽而又极具“诱惑”的环节容易滋生腐败。故如何将征地过程将其信息公开透明化比较重要。 (四)政府应当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诚信原则较差。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政府相关干部在对拆迁户作出承诺要对每一个拆迁户进行一对一的处理,但后面发现,拆迁人的房子被强制拆迁修建其他实施完毕了,也没有与拆迁人进行一次协商,这其实是政府违背诚信的问题。

【典型意义】

杨某诉政府违法拆迁案是一堂生动的行政法治课。1.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县政府积极整改自己行政行为,找出不足之处,承认错误。2.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该案的发生给我们带来的反思,在行政事务过程中有必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上的咨询,在行政履职过程对重点项目法律风险上拿不定主意时,法律专业人士会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供参考,这样也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建议意见如下: 1. 强化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首先、采取有效的可以实行的措施,加强度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服务宗旨教育。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联系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立足本职岗位工作。其次、要严格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选用准入机制。加大征地拆迁从业人员的法律与政策学习力度,牢固树立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增强业务能力、杜绝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风险防范管控体系。首先,强化政策的统一性和平衡性。要科学制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的政策。其次、不断完善征地拆迁制度建设,多管齐下构建廉洁从业体系。在行政履职过程中要用制度管理人,用完善的制度约束党员干部和拆迁从业人员。最后、要用建立监督体系,对行政人员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规范工程程序,营造公开透明征地环境。一是确保征迁工作流程,二是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强重点环节监督, 4.加大查处力度、发挥案件惩戒治本功能,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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