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割财产为前提条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现年80余岁,丈夫已去世多年。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子。长子与三子在外地工作,次子在家务农。一直以来,老人都和次子共同居住,由次子进行赡养。2018年12月初,老人次子认为由其一个人赡养老人不合理,要求其兄与弟也要负赡养义务,并召开家族会议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三兄弟都愿意赡养母亲,但一谈到之前老人财产的分配及今后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三人各执一词,认为老人分配不公,进而对老人的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家族多次协商,皆无果而终,不欢而散。

【调查与处理】

2018年12月13日,老人在其次子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要就其赡养一事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所给予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在听了老人的要求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为一点家事对簿公堂,亲情会淡化,亲人之间会产生隔阂。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老人先由乡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三个儿子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再进行诉讼。在听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后,老人同意先调解。 12月15日,乡调解委员会组织所有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三兄弟均认为自己应当赡养母亲,但前提条件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分配,老人名下的土地承包权份额继承归属问题必须公平处理。就老人财产分割问题时,三兄弟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调解进入僵局。 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调解人员问道:如果你们母亲名下没有财产,没有土地,一无所有,你们是不是就不赡养她了,就不管她死活了?三兄弟当场沉默不语。调解人员从赡养老人的社会公德、法律责任多个角度对三兄弟进行疏导,教育三人赡养老人于道德层面或是法律规定都不应以老人是否拥有财产作为标准。 经过近5个小时的公德教育与法律法规的讲解,三兄弟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母亲由次子赡养,另两人每年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法律分析】

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无论老人名下是否有财产或是经济来源,都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同时,老人的财产不能被强行分割,也不能作为争夺赡养老人的动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

我国农村一直存在“养儿防老”的观点,但老人如果没有一定的积蓄,一旦失去自理能力,就会出现明明有子女却还要单独居住的老人。农村老人一旦没有经济来源,也无积蓄,遇上重大疾病只能依靠政府救济。而老人如果有一定的积蓄,为争夺老人的赡养权以获取老人过世后留下的遗产就会成为子女之间矛盾的来源。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此案作为宣传,为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念,化解因赡养老人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二是以此案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对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知识,让更多的农村老人认识到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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