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郭(化名)和小张两人都是初中八年级学生,系同班同学,小郭现年15岁,小张现年14岁,双方的家庭均不富裕,父母均没有正式工作,两个同学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靠父母在城里打零维持生活。 2021年6月3日上午,小郭与小张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在操场上追逐打闹时,小郭不小心踩到小张的右脚面上,弄脏小张的白色鞋子,并且小张也感觉脚疼,就不高兴了,直接飞奔到小郭后面,用力推了一下小郭,这一推将毫无防备的小郭推倒在地。这时体育老师和同学都过来了,发现小郭伤情严重,学校立即通知了小郭的家长和小张家长,家长到达学校后立即将小郭送到当地市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小郭伤情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左侧尺神经损伤。由于伤情严重,在住院期间,小郭进行了左尺桡骨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10天,病情好转后出院。由于小郭住院期间对骨折处进行了内固定物,还需要二次手术把内固定物取出;小郭住院期间花费医院费17827元以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检查费等30000多元,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小郭家庭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且这些钱都是小郭的父母向亲属借的。 小郭出院后,小郭的父母多次找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学校经过调查,学校负责人了解到当天体育自由活动期间,小郭和小张在操场自由活动玩耍时相互追逐打闹受伤,学校认为小郭与小张均有过错,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还有学校还专门为学生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如果学校确实存在责任,由保险公司针对学校的责任进行赔偿。学校也找到小张的父母要求小张的父母对小郭的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小张推小郭导致小郭受伤。但小张的父母认为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应该负责看管好,发生一切伤害及意外事件均由学校负责,小张的父母也不愿意对小郭的损失进行赔偿。 小郭的父母以家庭困难且小郭系未成年人为由向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指派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李红伟律师,为小郭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一审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接待了小郭的父母了解情况,并调取了小郭的住院病历材料,并与小郭所在学校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整个过程。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得知,小郭身体受到的伤害确实是在学校体育课时同学之间相互追打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4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1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200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为小郭撰写了诉讼状,诉状要求小张的监护人即父母、小郭所在的学校、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小郭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补课费、交通费等共计5464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开庭时,承办律师根据小郭受伤的情况,以及还需要二次手术费的事实,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 在开庭时,被告小张的监护人答辩称,小郭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为事情是小郭引发的,是小郭先踩到小张的脚,才导致小张将小郭推倒的事实,说明小郭存在过错。 被告学校辩称:对小郭的受伤事实没有意见,对于小郭的损失因为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学校不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即不存在侵权责任,也无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资料、小郭的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课费票据以及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能证明事发当天小郭的伤情是小张造成的,能证明小郭所主张的损失均为相关证据支持。 经过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是:2021年6月3日,原告小郭与被告小张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小郭住院治疗花费及各项损失54641元,被告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60万元,原告小郭此次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小郭与被告小张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上课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造成了小郭受伤的后果,故二人在此次纠纷中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提醒、教育、管理的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小张对原告小郭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学校对原告小郭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小郭也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最终小郭的损失得到了相应赔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同学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受伤的案件,这种侵权行为到底是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直接侵权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案件关键所在。有些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学习期间,在学校发生的一切伤害事件均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在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8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有相应的认识和理解,也就是说,并不是学生在学校中受到的所有伤害,全部责任由学校承担,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学校在学生伤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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