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柳某系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某村一名农民工。2019年7月6日,经辽宁省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招聘到该单位从事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柳某被单位指派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某公司)工作。2019年8月7日,柳某在北海某公司工作时受伤被送至铁山港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L1(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18天。出院后因工伤待遇问题柳某与某机电公司发生争议,柳某认为自己是受某机电公司管理,被派到北海某公司工作,自己与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某机电公司则认为柳某是在北海某公司工作时受伤,应该由北海某公司赔偿,与自己无关。而北海某公司则认为柳某是被某机电公司劳务派遣至本公司工作,柳某仍然由某机电公司管理,因此,柳某受伤应当由某机电公司负责。这样某机电公司和北海某公司相互推诿,谁也不对柳某承担责任。柳某被逼无奈只得于2019年10月向北海市铁山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16日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确认柳某与某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机电公司不服,向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柳某本来生活就十分困难,由于受伤身体一直未能恢复只能在家休养,已经半年没有工作,家中只有他一个劳动力,不能工作因此没有收入来源,靠出租承包田的几千元承包金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根本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帮他打官司,后来看到村里的法律援助宣传栏上有援助律师的电话,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给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打电话,接听电话的正是中心主任王春梅,王主任同时具备律师资格,经了解情况,确认柳某是农民工,经济困难,并且劳动关系纠纷也在法律援助范围内,所以王主任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承办此案,于2020年3月9日与柳某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因为当时正值疫情期间,双塔区法院又远在辽宁,为确保受援人及承办律师防疫办案安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同时减少受援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王春梅律师与双塔区法院沟通,法院同意开启远程视频开庭。2020年3月16日本案开庭,法院在审判庭,某机电公司代理人在公司,柳某和王春梅律师在中心办公室,三方在网上进行了同步远程视频开庭,王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某机电公司与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予赔偿的代理意见,提交了充足的证据,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确认了某机电公司对柳某应承担用工主体资格,受援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受援人对此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农民工在遭遇工伤后,公司不但不主动承担责任,反而找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承担责任,使受援人不仅身体上受伤害,心理上也很受伤。这时律师及时介入此案,通过谈话缓解他的情绪,通过承办律师尽职尽责的法律帮助,使受援人的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受援人对律师的努力也深表谢意,律师的工作不仅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