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小学文化,1960年3月24日出生,家住山东省郯城县。2004年3月该犯曾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3日,因盗窃罪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0)沙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6月25日,交付宁夏石嘴山监狱执行刑罚; 2014年1月24日,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9日,罪犯王某某因上腹部不适伴反复恶心、呕吐到宁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胃镜下取活组织送病理检查,结果提示:(胃窦-胃角)印戒细胞癌,部分为粘液腺癌。1月26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因癌症处于晚期,经向其亲属告知、沟通,该犯亲属表示放弃手术治疗,要求保守治疗,并向监狱申请对该犯保外就医。2018年1月26日,监狱医院召开了院务会,研究认为王某某病情危重,且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2月1日,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11日,监狱向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8年3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司法局出具《郯城县司法局关于罪犯王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建议监狱依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结合病情,依法裁定。监狱对罪犯王某某的保证人(罪犯弟弟)进行了资格审查,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符合保证人资格。2018年3月1日,监狱分别召开刑罚执行科科务会、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日,该犯出现消化道出血,当日9:56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对下达病危通知书,认为有消化道大出血、贫血、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状,随时可能出现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心跳、呼吸停止,危及生命。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2018年3月2日,立即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并函告宁夏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检察院出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查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当日,将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宁夏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日,收到石嘴山监狱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后,刑罚执行处(同时履行生活卫生工作职责)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该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采纳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和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石嘴山监狱呈报程序合法,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报请杨凝华副局长审核和曹艺局长同意后,批准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石嘴山监狱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在狱内予以公告。2018年3月4日,监狱安排3名警察组成工作小组,押送罪犯王某某乘坐医院救护车至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到具保人居住地辖区郯城县司法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办理了移交手续。2018年3月6日,宁夏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于2018年3月2日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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