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捕前家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5年11月3日,该服刑人员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宣告前,杨某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决定对杨某某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0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杨某某收监执行。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19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再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刑期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杨某某1990年车祸造成第六胸椎以下肢体瘫痪,自收监执行以来,先后在解放军第五医院和监狱卫生所治疗,长期卧床。杨某某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四项日常生活行为均不能自己完成,需要他人协助护理,且经过了九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2017年3月1日,固原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经现场询问,鉴别,出具《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认为杨某某在病床不能翻身,穿衣洗漱、自主活动不能自己完成,现场看到插的尿管,大小便失禁。鉴别意见为:生活不能自理。 2017年3月1日经固原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小组现场鉴别意见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监狱对保证人(系杨某某之子)的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保证人资格,并签订保证人审查表,明确职责和法律义务,同时向固原市某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杨某某《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中所列内容及申报程序符合要求,疾病诊断明确,相关资料齐全。《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表》由固原市原州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意见为:同意社区矫正。 监狱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2017年6月9日召开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2017年6月14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主任王志灵列席)、2017年6月2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主任列席)审查评审研究,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结束后在狱内外公示三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将案卷资料移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你局批准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经刑罚执行处审查、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已依法采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审查意见。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固原监狱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固原监狱的呈报意见,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8月2日,决定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8月4日监狱将杨某某和案卷文书移交固原市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