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援助处对丁某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6日9时,丁某因腹痛就诊于广东省惠州某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后在该院住院治疗,拟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2017年2月20日,在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过程中,发生胆管医源性损伤。在未经丁某同意也未告知丁某的情形下,惠州某医院擅自改变手术为“腹腔镜中转开腹胆囊切除+胆总管-空肠袢式吻合术”,给丁某造成了严重伤害。后丁某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人身损害八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丁某认为,惠州某医院在整个手术过程中未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未针对手术过程及处理措施进行详细的记录,且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对手术的风险评估不足,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丁某及其家属与院方协商无果后,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 惠城区法律援助处接到丁某的申请后,审核认为该案件属于医疗纠纷,且丁某家中尚有一年迈母亲,现年80岁,需要丁某赡养,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即指派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彩担任丁某与惠州某医院医疗纠纷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丁某,认真研究案件材料。经过约谈和研判案情,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处理有两个方向的选择,分别是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责任纠纷。经分析现有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向受援人提出建议:本案可能较难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建议受援人以医疗过错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主张权利;当前证据仅能证明惠州某医院的医疗行为给丁某造成了损害,构成八级伤残,尚无法证明惠州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丁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惠州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有多少。建议受援人可以先依据现有的材料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然后向法院申请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援人丁某听取分析后,同意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丁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于2017年9月25日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要求惠州某医院赔偿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8452.54元。 2017年11月14日,惠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代理丁某向法院提出对惠州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丁某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庭后,法院委托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月18日,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广医司鉴中心[2018]医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惠州某医院对丁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主要有:1.在腹腔镜手术过程中未能对患方复杂病情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2.未对其“医源性胆管损伤”处理措施(腹腔镜中转开腹胆囊切除+胆总管-空肠袢式吻合术)的选择原因进行详细的记录,及采取胆总管-空肠袢式吻合术进行胆管修复的依据记载不够充分。惠州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丁某自身存在胆囊局部病变在丁某八级伤残后果中构成协同作用(同等因素),其中惠州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参与度为41—60%。” 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惠州某医院认为:一、医院的手术过程各项检查准备充分,诊断明确,评估得当,符合医疗规范,医院没有过错。二、惠州某医院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丁某及家属同意,符合医疗规范,并未违反诊疗规范及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三、受援人丁某的病情较为复杂,存在易引发胆管损伤的高危因素,医院根据丁某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在突发及紧急情况下,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不应被过分苛责。 针对惠州某医院的抗辩,承办律师当庭发表如下意见:1.惠州某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理应规范行医、谨慎处置,但其对丁某实施手术的整个过程中未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对手术过程及处理措施进行详细的记录,对手术的风险评估严重不足,且未对丁某尽到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对丁某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丁某无端遭受八级伤残,建议法院考虑此情节,判决惠州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广医司鉴中心[2018]医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惠州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参与度为41—60%,建议法院考虑双方的具体过错,判决惠州某医院承担55%以上责任为宜。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受援人损失金额为379488.57元,惠州某医院对受援人丁某的人身损害存有过错,过错参与度拟45%左右为宜,判决惠州某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丁某赔付医疗损害赔偿金133008.99元。收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及时与丁某沟通,认为本案判决公平合理,已充分考虑了受援人一方的诉求。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分析后,受援人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金,早日案结事了。援助律师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积极与惠州某医院的代理律师沟通,告知受援人丁某的家庭状况以及受援人的诉求,真诚希望双方均能遵从法院的裁决,均不上诉,就此结案。惠州某医院的代理人在征求院方的意见后也同意了承办律师的建议,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惠州某医院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丁某也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自2017年8月11日接受指派,到2019年3月20日收到判决书,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期间经过两次开庭,并多次补充提交资料,最终较好地完成了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律援助工作。 医疗纠纷是比较复杂的一类纠纷,医疗事故发生之后,会存在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向,这需要承办律师结合案情实际和证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本案中,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最终选择了医疗过错责任纠纷诉讼,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从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及时主动与对方代理人沟通,表达了受援人的诉求,希望双方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避免增加彼此诉累,及时快速解决本案,最终达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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