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梁某某等14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梁某某等14人在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消防安装工程工地干活。在施工过程中杨某某代表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管理,并签订了《消防工程安装协议书》。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杨某某欠梁某某等14人劳务费共计216646元,杨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向梁某某等人出具十二份欠条。之后,梁某某等14人多次讨要拖欠工资,而杨某某及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拒绝支付。 为索要劳务报酬,2021年12月22日,梁某某等14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审查了梁某某等14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梁某某等14人申请援助事项属“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法律援助范围,依规对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决定为梁某某等14人提供法律援助,四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张怀忠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梁某某等14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整理资料、书写诉状、准备庭前材料等。在此期间,由于疫情、天气寒冷以及受援人无固定住所等原因,承办律师同意受援人先返乡,由受援人委托承办律师全权代理。为让受援人尽快拿到拖欠工资,承办律师于2022年1月12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由于该案系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之年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为受援人开启绿色通道。 2022年1月19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承办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应当由谁来支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被告一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二杨某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协议书》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杨某作为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全权代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因此杨某与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在消防安装施工管理过程中,以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杨某与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协议书》是内部管理合同,杨某系个人,无用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杨某与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收到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没有承建资质的被告杨某某个人,致使被告杨某某拖欠原告工资,不论被告新疆宏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已向被告杨某某支付完案涉工程款,都应当先行清偿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2022)兵04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梁某某等14人劳务费2166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宣判后,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此案上诉至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的总承包方是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消防安装劳务施工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杨某个人,双方系承包关系,杨某代表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完成施工任务,杨某将施工工人名单提供给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梁某某等14人签订了劳务合同。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办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驳回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保障梁某某等14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022年4月6日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22年4月21日公开审理此案,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杨某某雇佣梁某某等14人为其承揽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杨某某应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双方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应在劳务活动结束时支付。现杨某某承揽的工程已竣工,其仍然拖欠梁某某等14人的劳务费,侵害了梁某某等14人的合法权益,杨某某应支付梁某某等14人216646元劳务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本案中,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公司系案涉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消防工程中的消栓、喷淋系统的安装调试的劳务施工分包给不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杨某某个人,不论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公司是否已向杨某某支付完案涉工程款,都应当先行清偿梁某某等14人216646元劳务费。因此,新疆宏远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兵04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被告人于2022年5月27日已将梁某某等14人的劳务费用已结清。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拖欠劳务报酬纠纷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拖欠数额较大,诉讼时间长。针对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受援人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也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可和感谢。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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