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日,重庆市彭水县联合乡村民陈某(男,43岁,非残疾人)与工友范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升级为互殴,导致陈某因伤住院4天,范某没有进行任何损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1月13日,陈某向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向范某索取人身损害赔偿。经审查,陈某要求范某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所申请的这一事项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陈某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为要求范某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陈某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因互殴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在上述规定之列,所以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能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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