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梁某交通事故纠纷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30日13时53分,梁某(男,62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至重庆市桃花源大道南路酉州花园红绿灯路口时,与对向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梁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的结论为:此次事故由梁某、谭某双方的共同违法行为所致,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梁某于2020年9月21日向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要求通过诉讼使谭某及其客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做好准备工作后,代梁某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递交了诉讼费减免申请。法院立案,但对诉讼费减免申请未予批准。 2021年1月19日,梁某决定撤销起诉,并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后,法律援助中心前往梁某家了解情况,并多次确认其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意愿。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对梁某交通事故纠纷案的法律援助,并向其出具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受援人梁某因自身原因向法院申请撤销起诉,并同时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要求。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梁某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均明确规定,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本案中,申请人梁某因自身原因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提出了终止法律援助的要求,这一情形符合前述规定。因此,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