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潜山县XX镇居民王某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XX母婴生活馆合同书》,期限是一年,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以“XX母婴生活馆” 的商业名称,以专卖店、专柜等市场形式开设店铺,独立经营甲方授权提供的指定商品。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之后该公司多次致电、致函要求王某对位于潜山县XX镇XX路母婴生活馆门头及外墙装璜标示拆除,但无果。公司特申请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避免证据消失,便于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知识产权方面纠纷明显增多,公证机构作为预防纠纷的国家证明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职能优势,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提供法定的证据,为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潜公证字第××号 申请人: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为预防纠纷,申请人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来到我处,称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潜山县居民王某签订的《××母婴生活馆合同书》已到期,但位于××潜山×镇××路××母婴生活馆门头及外墙装璜未拆除,特申请对位于潜山县××镇××路××母婴生活馆门头及外墙装璜状况进行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王迪迪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潜山县××影像工作室拍摄人员刘某对上述×× 母婴生活馆门头及外墙装璜状况进行了查看,拍摄人员刘某进行了现场拍摄,共拍摄照片四张,光盘一张,公证人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四张为拍摄人员刘某现场拍摄,与实际状况相符,光盘一张保存于我处。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一页 2.照片四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潜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