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找不到公证来帮忙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的某一天,有位六十岁左右的姓汪妇女来到公证处,这位妇女的丈夫马某因病去世,也许是在焚烧遗物时不小心把存折烧了,还是其他原因,反正存折是找不到了。汪某找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让她来公证处做个继承公证,汪某就火急火燎的来到公证处。 公证员给当事人列明所需证明材料,几日后当事人汪某将材料带至公证处。银行查询余额显示汪某的丈夫马某的户主有贰万元,亲属关系证明表上显示马某生前共有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二个儿子,马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马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根据2014年安徽省公证协会下发的《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不超过贰万元人民币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申请办理,依法属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共有的,一般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申请办理公证。结合本案,马某的遗产是贰万元人民币,是与其配偶汪某的共同财产,由汪某一人申请办理就可以了。通过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汪某正式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当天就给汪某出具继承公证书。 通过上述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例,折射出公证程序的严谨性,虽然是一个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仍需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证程序规则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皖涡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汪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马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安徽省涡阳县,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汪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于一九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薛某死亡时遗留有财产为存于XXXX银行:人民币XXXXXX元及相关利息,帐号:XXXXXXXX。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马某个人遗产。 三、据申请人汪某陈述, 被继承人马某生前没有遗嘱,亦未发现其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马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汪某,儿子马某、马某,女儿马某,母亲薛某,父亲马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多年。 五、现汪某表示要求继承并领取和管理被继承人马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兹证明汪某是被继承人薛杰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汪某对上述遗产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汪某现在我处声明愿意领取该遗产并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承诺书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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