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日,张某瑞因宅基地老房坍塌申请宅基地翻建。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邳州市国土资源局邹庄镇国土资源所、邳州市邹庄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批准,同意其在原有宅基地东侧进行翻建,但村民张某海一直在张某瑞家宅基地上种植树木、竹子等,阻碍张某瑞建房,双方多次沟通交涉未果。张某瑞之子张某云自2009年参军,近期有转业回家的打算,这样一来家里房子不够住,张某瑞不得不重新建房。为此,张某瑞又多次找到中间人及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调和,但张某海态度依然强硬,坚决不移除树木。部队得知后,建议张某云、张某瑞到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2020年8月19日,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后,张某瑞决定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核,认为张某瑞经济困难,其申请事项符合司法部、中央军委印发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当日便予以受理,指派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杨缓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张某瑞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并做好记录,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并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通过张某瑞的陈述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办理的关键是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和张某海的行为是否妨碍宅基地的使用。 为更加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解决案件办理的上述关键问题,承办律师亲自到村里与村委会、土地所和当地村民沟通,询问相关案件事实,多方面获取证据材料。在做好充分准备后,2020年8月24日,张某瑞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害,要求张某海将种植在张某瑞宅基地上的树木、竹子等移除,并恢复涉案宅基地原状。 开庭审理时,张某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第一,涉案土地是张某海祖辈使用的老宅基地,该宅基地因为新规划修路,自己拆除了宅基地原来的院墙。宅基地上的树是张某海2003年种植的,至今已经十几年了,土地使用权应该归张某海。第二,本案的实质是土地规划问题,而不是排除妨害纠纷。涉案土地存在使用权争议纠纷,土地管理机关在没有做出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为张某瑞办理了申请土地使用手续,不符合土地规划,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张某海的合法权益。张某瑞无法证明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无权要求张某海排除妨害,请求法庭驳回张某瑞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张某海代理人的辩解,承办律师有针对性地一一驳斥,并发表详细代理意见。首先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权属问题。张某海辩称涉案土地系其祖辈老宅,且2003年就种植树木,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恰恰相反,在庭审中张某瑞已经出具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原告于2008年9月1日申请涉案土地,并经邳州市邹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邳州市国土资源局邹庄镇国土资源所、邳州市邹庄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同意,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张某瑞。其次,关于张某海的行为是否妨碍张某瑞宅基地的使用的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亲临涉案现场实地调查。经确认,张某海种植的树木及竹子已经妨碍张某瑞建房。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政府相关部门已依照相关程序,将位于张某瑞老房屋东侧面积为180平方米的空闲地规划为建房使用。张某瑞已经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合法占有涉案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海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树木、竹子等植物影响了张某瑞建房,张某瑞有权要求张某海将其种植在自己宅基地上的树木移除并恢复原状。 邳州市人民法院在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21年10月判决张某海将其在张某瑞宅基地上的树木移除并恢复原状。张某海不服,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拥军优属的典型案例。受援人的儿子是现役军人,得知自己家中房屋一直无法翻建,心急如焚。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其父亲依法维权,解决了其后顾之忧,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暖心服务。在我国农村,因宅基地的使用引发的纠纷非常常见,本起排除妨害的案件引起了村民们的广泛议论和关注。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确认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受援人提供的审批表申请内容完整,审批手续齐全,人民法院依此来确认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进而作出排除妨害的判决。承办律师将法学理论与生活实践相结合,分析说理深入透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