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有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存款压力,解决银行期限管理中面临的期限错配等问题;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使银行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进入债券发行数额、期限以及发行日期等,从而使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有助于商业银行逐步提升经营能力,通过增强银行的实力来加强银行市场竞争力,从而扩大市场影响力。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发行人”)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5月13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金融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前述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由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具体要求设置发行条款,并根据银行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状况具体确定金额、方式、期限、利率及发行场所,择机发行;授权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 2017年3月,华夏银行经营管理层综合考虑监管政策、市场形势和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调整需要,正式启动了2017年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争议焦点】
金融债项目发行中律师对相关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正确确定业务法律边界是非诉讼项目开展中的焦点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一)经梳理,金融债发行过程中律师应当完成的工作 1.负责提供或协助发行人起草《保密协议》(如需)。 2.配合牵头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3.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申请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两份,分别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申请文件)。 4.协助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审阅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文件等)、进行相关申请文件的见证。 5.审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文件等并提供意见。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文件。 7.向发行人的项目团队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8.出具发行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如发行方案为分次发行,则法律意见书亦应按照发行方案分次出具。 (二)项目主要流程及工作内容 1.准备阶段 (1)发行人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 (2)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会,在会议上确定项目基本时间安排及各方分工、项目沟通机制等事项。 (3)中介机构开始尽职调查工作,向发行人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根据文件审查的结果视情况发出补充尽职调查清单等。 (4)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起草中介机构负责准备/出具的申请文件初稿。 (5)中介机构交叉复核全套申请文件(交叉核对工作中应特别注意各中介机构起草的文件中对同一事项描述口径的一致性),并向牵头主承销商反馈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意见。 (6)中介机构将全套申请文件初稿提交发行人审阅。 (7)发行人提出对全套申请文件的意见,各中介机构根据发行人的意见进行沟通讨论,并修改完善申请文件。 2.申报阶段 (1)全套申请文件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申报和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预申报(申报文件中未包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 (2)根据监管机构对申请文件的反馈问题/意见(如有),牵头主承销商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沟通、讨论、补充、修改并完善相关申请文件内容。 (3)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4)制作全套申请文件(含已取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正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申报。 (5)主承销商完成路演材料制作。 (6)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潜在投资者进行初步沟通,并根据沟通情况制定路演计划。 (7)根据发行人安排进行路演。 (8)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复。 3.发行阶段 (1)根据发行方案,中介机构制作发行备案全套文件。 (2)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 (3)完成备案,并将发行公告文件发送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并在其网站公告。 (4)债券发行。
【案件结果概述】
本项目自2017年3月下旬正式启动,分别于2017年6月和2017年8月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发行批复文件。2017年9月1日,华夏银行进行了第一期债券人民币220亿元的发行。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2009]第6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9]25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案例评析】
本项目的重点问题是: 1.申请材料基准日的选择 在准备阶段,存在项目启动时的时间节点已过某一财务报告期,但发行人尚未公开披露该期财务数据的情况(如本项目于2017年3月启动,发行人于2017年4月方披露2016年度财务报告)。为配合发行人拟定的基本发行计划,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在前期准备申请文件时通常选择发行人已披露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为申报基准日。如采取前述方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需要在发行人披露当期财务报告前完成向监管机关的申报工作。 但即使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能够及时完成上述工作,亦存在在监管机关审核申请文件期间,发行人公布了其当期财务报告,监管机关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或将全套申请文件更新至其最新财务数据的情况(且该等情况有很高的发生概率)。如监管机关对发行人作出该等补充提供或更新全套申请文件财务信息的要求,则将会影响监管机关批文出具的时间,从而影响项目整体的时间进度安排。建议中介机构在项目初期充分考虑到该等情况,对项目整体时间把握作出全局性的预判。 2.中介机构内部审核流程 对于资本市场类项目,由于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较多(如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各中介机构内部都存在履行审核流程、签章程序的过程。在项目整体时间进度安排下,作为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履行自身内部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尽可能的在项目启动会时告知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及时主动发起各类内部流程,保证项目整体进度安排。
【结语和建议】
在债券发行项目中,各中介机构应基本确定1-2名主要联系人,各方和人员明确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权责清晰,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工作,保证工作效率。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间的文件/资料传递建议均抄送牵头主承销商,以便牵头主承销商可以掌握项目整体进度情况,更好的保证项目推进。 与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之间保证良好的沟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中介协调会(通常为项目例会,可采取现场或电话方式召开)、工作周报(通常为由牵头主承销商负责汇总各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或工作专题会(通常为针对监管机关和/或中介机构在工作中所产生的较为重要的问题进行专项讨论)等形式进行沟通,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资本市场类项目的尽职调查文件,应及时归档并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如专项项目档案),以保证项目进度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