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2月26日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捐献遗体声明公证。张某称,其与其夫均系医疗战线退休职工。二人一直有捐献遗体的想法。由于其夫王某行动不便所以他们一直未办理。但是现在王某的身体情况越发不好,所以现在对于办理捐献遗体声明的想法更加迫切。公证员知悉情况后,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解释了办理遗体捐献声明的注意事项及法律意义,并表示如果需要,公证人员可免费上门为当事人办理此公证。 两位申请人最终还是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声明公证。申请人向公证员表示,他们唯一的女儿现在对于他们捐献遗体还存不理解的态度。但是他们认为他们在日后会说服女儿理解他们捐献遗体的行为。公证员按照程序为二位申请人办理了声明公证,并将整个办证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员在录像中着重对二位申请人捐献遗体的原因及是否完全明白捐献遗体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询问。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二位申请人握着公证员的手表示,困扰他们多时的大问题解决了,他们将从未对女儿说的话在录像的时候都说出来了,并嘱托公证员如果日后可能,要将录像放给女儿看。 遗体捐献看似简单,却并非“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公民只能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而遗体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这样一种高尚的情怀真要执行起来,还要面临诸多问题。公证作为遗体捐献的法律保障,公证员不仅要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业务,更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为捐献者及家属详细释法,做好相关的沟通工作。因此看似最为简单的声明公证,更加彰显了公证员的“公证为民”的社会责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五五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