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张女士来到北京首佳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据张女士介绍,她属于父母唯一子女,父母为原配夫妻,母亲名下车辆属于父母共同财产,母亲已经去世,现在张女士想继承这辆车。但张女士听说独生子女办理继承手续非常困难,她的母亲又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心情比较焦急。 公证员告知张女士不要相信不实的信息,像张女士这种情况的继承,在公证处办理属于正常范围,只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都可以顺利办理继承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通过张女士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调查核实的情况,首佳公证处为张女士依法出具了继承遗产的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某生,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系被继承人之夫)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址同上。(系被继承人之女) 被继承人:田某凤,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机动车 申请人张某生、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田某凤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款发票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证明材料或所做陈述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田某凤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继承人张某生、张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田某凤遗留的号牌号码为京XXXX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XXXX。 上述机动车系被继承人田某凤与其夫张某生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田某凤的继承人张某生、张某称,被继承人田某凤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田某凤的丈夫张x生;被继承人田某凤与张某生的女儿张某(系独生子女);田某凤的父亲田某春、田某凤的母亲杨某芳。 田某春于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杨某芳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因并在北京市死亡。 五、现张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田某凤的上述遗产,张某生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田某凤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田x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田某凤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夫张某生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田某凤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田某凤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张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