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人员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崔某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5年4月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0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25日上午9时左右,罪犯崔某某无明显诱因出现言语不利、四肢运动不灵,伴头晕、耳鸣、饮水反呛。民警迅速将其送往通辽市医院EICU病房住院治疗。2017年1月26日通辽市医院诊断崔某某患1.多发性脑梗死;2.双肺炎;3.高血压3级(很高危);4.心脏支架植入术后状态。通辽市医院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2月3日,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认为患者病情危重,随时会出现危及患者生命的并发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五监区提出对罪犯崔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的意见,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崔某某进行病情鉴定。2017年2月4日,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崔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病情诊断为“1.多发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心脏支架植入术后;4.肺炎;5.近期有生命危险可能” 。病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之规定情形。 罪犯崔某某的妻子包某某自愿作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法制科对包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其在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包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内司通〔2013〕100号)规定,“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除病情危重等紧急情况外,应当委托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虽然罪犯崔某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鉴于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同时为了与社区矫正机关做好协调和对接,法制科在核实罪犯崔某某拟居住地后,于2017年2月7日,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病情诊断等材料,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司法局进行调查。2017年2月9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崔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2月9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通辽市医院对罪犯崔某某进行的病情诊断、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情况、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崔某某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五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法制科认为,五监区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所报送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同意通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2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崔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2017年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经审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崔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之规定,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出具建议对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罪犯崔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批准罪犯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通辽监狱立即组织民警将罪犯崔某某押送至居住地,并与社区矫正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评论